一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属性特征
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,其在实践和理论层面均呈现多重属性特征:
第一,公有制属性。作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,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在《宪法》和《土地管理法》框架下运行。法律规定除国家所有外的农村及城市郊区土地均属农民集体所有,通过公有化管理体现国家意志。
第二,集体组织属性。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为乡(镇)、村、村民小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。实践中存在区域差异,部分地区的所有权主体为行政村,有些则下沉至自然村或村民小组。
第三,家庭经营属性。在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安排下,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农户作为基本经营单元的地位。二轮延包政策实施后,通过土地确权将使用权固化到户,形成”增人不增地、减人不减地”的稳定格局,强化了家庭在农业生产中的核心地位。
二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多维功能
土地作为基础性资源,在经济、政治、社会领域发挥着复合功能:
(一)经济发展驱动功能
农业层面:家庭承包制形成”户均十亩、人均一亩三分”的细碎化格局,长期制约规模经营。随着农业人口向沿海转移形成的土地闲置,为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、土地整治和规模流转创造契机。通过村集体统筹实施”小田并大田”工程,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发展空间。
工业层面:珠三角、长三角等发达地区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发展工商业,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采取租赁经营模式获取收益。这种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本质上是集体属性的实践延伸。
(二)基层治理承载功能
土地制度构成乡村治理的基础框架,表现为双重治理维度:一是围绕土地调整、整治、经营等直接治理活动;二是依托土地资源开展的公共服务供给、纠纷调解等延伸治理。通过平衡成员权责利关系,强化集体身份认同,保障土地利用公平性,实现治理效能提升。
(三)社会保障托底功能
构建三重保障机制:一是农业生产维持基本生计;二是征地补偿保障财产权益;三是保留承包地、宅基地权利作为”返乡退路”。在城镇化进程中为2.8亿农民工群体提供风险缓冲,既保障个体发展权益,又维护社会稳定。
三、集体土地所有制多重关系的平衡路径
制度效能发挥关键在于权能配置与主体关系的动态平衡:
(一)主体关系协调
需统筹国家、集体、个人三元主体利益。国家层面坚守耕地红线、用途管制等政治责任;集体与个人关系则需把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点。集体对土地资源配置的主导权直接影响功能实现效果,过度强调集体属性可能抑制个体积极性,反之则削弱统筹能力。
(二)权能边界厘定
根据现行制度,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流转,使用权限于集体成员内部且严禁”非农化”。实践中的土地整合难题,本质是权能边界模糊导致的越界行为:或个体使用权侵蚀集体所有权,或集体管理权挤压农户经营自主权。需要通过法治化途径明确”四权”(所有权、承包权、经营权、收益权)的法定边界。
(三)治理能力建设
构建良性秩序需双轮驱动:一方面加强制度宣传培育规则意识,另一方面强化集体行动能力。真正的集体应是民主协商形成的利益共同体,通过建立规范的利益表达机制凝聚共识,形成对非理性个体行为的约束力。唯有组织化、制度化的集体才能有效协调多元利益,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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